
检察日报9月15日第4版《洛阳偃师市这种情况是否“造成严重后果”:请检察院答疑网解决办案问题》
他在网上购买了秘密摄像设备,并将其放置在城市繁忙道路上的一个方便的公共厕所中,秘密录制了多达600段视频。 经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以非法使用专用设备盗取照片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作案工具为三套摄像设备、三张存储卡、三部手机。 没收。
侦查监察配合办公室接到公安人员询问
今年3月,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该市繁华地段公厕内行迹可疑。 警方迅速出动警力,将正在公厕安装偷拍摄像设备的王某抓获。 他们当场查获偷拍摄像设备2套(包括充电器、存储卡、摄像头、信号发射器、主板)。 随后,他们在王某家中发现了一套偷拍设备。 一套偷拍摄像设备。 公安机关检查了王某存放的手机,发现视频813段,其中偷拍视频约600段,时长约2000分钟。 经初步调查,未发现王某将该视频上传至网络或出售。 当天,王某因偷拍他人隐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当时因疫情原因未执行),并处罚款。 决定给予500元行政处罚。
这是对案件的适当处理吗? 公安机关拿不定主意,于是向偃师区检察院驻公安机关侦查监督配合办公室检察官寻求帮助。 该院检察一处处长、侦查监督配合办公室主任侯绪坤立即向该院分管刑事检察的副检察长张德柱汇报了相关情况。
张德柱决定先组织人员审核文件,并建议公安机关对查获的三套偷拍器材进行鉴定。 经查阅案卷信息发现,王某自2018年起,自2018年5月起,在网上购买了7套具有wifi功能的偷拍设备(包括充电器、存储卡、相机、信号发射器、主板)。公厕内安装偷拍设备,一前一后,进行偷拍。 同时,王某下载了相关软件,通过WiFi将设备与手机连接,通过手机观看。 他还将偷拍视频剪辑合并成视频文件供个人欣赏。 经鉴定,涉案三套偷拍设备均为盗图设备,王某可能涉嫌非法使用专用设备进行盗图。
检察官对案件定性存在分歧
根据刑法规定,非法使用特种设备盗取照片罪需要以“造成严重后果”作为定罪条件。 但这起案件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法院决定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讨论。
会上,检察官意见不一——有检察官认为,王某只是个人欣赏,没有上传到网络,也没有出售牟利。 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是指导致他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引发严重犯罪行为,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这起案件不但没有发生,而且连一个受害人都没有报案,因此不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范畴。 但也有检察官认为,王某的行为不仅破坏社会公共秩序,还严重侵犯他人隐私和公众安全感。 很容易造成社会恐慌等负面影响,影响社会稳定。 录制视频数量巨大,侵权目标群体极其广泛,应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
“两种意见相互矛盾,涉及有罪与非犯罪,怎么办?” 张德柱立即想到了检察工作的“百科全书”——检辩网,于是他上网咨询,很快就收到了专家回复。 答: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的非法使用特种设备进行窃听、摄像罪,包括无权使用特种设备的人擅自使用上述设备的行为,也包括尽管有权使用设备,但违反规定使用设备。 虽然“造成严重后果”目前尚无相关司法解释,但实践中一般是指导致他人自杀、精神失常、引发严重犯罪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 购买秘密摄像设备,通过隐蔽手段安装在公共厕所的不同位置。 您可以偷偷拍摄女性如厕和私处的情况,并将其录制为视频并存储。 虽然仅供自己观赏,但由于公厕人流量大,本质上具有隐秘性。 因此,偷拍行为不仅破坏社会公共秩序,而且侵犯个人隐私,且录制视频数量较大,应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在检答答网的帮助下答疑解惑,偃师区检察院迅速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书,要求其解释不立案原因。 据此,公安机关迅速以涉嫌非法使用特种设备盗取照片罪对王某立案侦查,并于今年5月将该案移送偃师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由于没有受害人报案,为了继续巩固“造成严重后果”的证据,法院还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人流证据。 随后,公安机关对三天内公厕的人流量进行了统计。 据统计,三天总人数达到104人,王某偷拍期间平均一小时人数为35人,其中男性17人,女性18人。
鉴于王某认罪认罚、认罪悔罪的情况,经与值班律师协商,法院对王某提出有期徒刑六个月的量刑建议。 王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书》。 今年8月,法院依法对本案提起公诉。 法院近日作出上述判决。 王某没有上诉。
“打击犯罪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修复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社会治理短板和管理漏洞。” 该院检察长王银轩表示,为做到定罪与治理并重,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公厕维护管理人员失职、管道漏水、偷拍等情况网络运营平台上的摄影器材,应当提出并下达有针对性的检查建议。
9月14日,该院向公厕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主管部门加强对公厕维护管理人员的培训; 提高安全意识,遇到异常物品和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今后,我们将加强公厕的日常监管,提高维护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做好公厕的建设和管理,既解决群众如厕问题,又使人们充满信心和舒适地使用它。” 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在收到检察建议时表示。 另据了解,法院向网络运营平台制定和下发检察建议的工作也在进行中。